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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参见郑磊:《制度层面的合宪性限定解释》,《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51页。
[86]前引[17],苏永钦书,第124页以下。[69]拉伦茨的法律续造理论虽然没有特别强调宪法原则,但把它列入法伦理原则。
[70]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10页。[33]参见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40]连爱萍诉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靳作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前引[1],张翔文,第116页。或许只有经过本土实践的检验,作为舶来品的合宪性解释理论才会落地生根并健康生长。
相反,如果将其解释为只限于教师,则既符合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目的,也能更有效地保障著作权人的财产权。[54]王东生等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合理使用限度翻印其作品供教学使用侵犯著作权案,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8辑,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2008年7月引入事后审查后,该条款补充规定不得适用被宪法委员会宣告违宪的法律。
已经被确认的原则主要包括结社自由,辩护权,宗教自由,行政法院的独立性,教授独立,未成年人特别刑事程序等。[27] 因此,宪法委员会决定的既判力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被审查的条款,若无新情况出现,这些条款不能被再次审查。[4] 此外,在法国现行宪法中甚至没有司法权这一概念,而是采用司法机构行使审判权,即用职能代替权力。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局限正好可以证明宪法委员会判决中保留性解释的正当。
这种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及高度专业化不仅否定了政府立法的可能性,也彻底否定了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此前的审查均发生在法律在议会通过之后、公布生效之前,即不存在对已经公布生效后的立法进行审查的可能性,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宪没有救济途径。
1974年宪法修正案在一定意义上是宪法委员会1971年作成的第71-44DC号决定,又称为结社自由案裁决(décision de la liberté dassociation),催生的,并深受其影响。1.法国的三权分立理论 早在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就提出了权力分立的口号, 而后的1791年宪法似乎也深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不过,卢梭并不赞同孟德斯鸠的见解。[27] Dominique Turpin :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son rôle, sa jurisprudence, Paris : Hachette, 1995, p55. [28] Dominique Rousseau : Droit du Contentieux Constitutionnel, 7eed., Montchrestien, p156. [29] Louis Favoreu, Patrick Gaia, Richard Ghevontian, Jean-Louis Mestre, Otto Pfersmann, André Roux et Guy Scoffoni: Droit constitutionnel, 10e éd., Dalloz, 2007, p323. [30] Dominique Turpin :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son rôle, sa jurisprudence, Hachette, Paris, 1995, p56. [31] Louis Favoreu, Loïc Philip : 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14e éd., Dalloz, 2007, p548. [32] Louis Favoreu : Leffet 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à légard du juge administratif français, Journées de la 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e, N°spécial, vol.9, R.I.D.C., 1987, p481. [33] Bertrand Mathieu: Pour une reconnaissance de l « autorité de la chose interprétée » par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à propos de la question des quotas par sexe dans les jurys de concours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Dalloz (juris. Géné.) 2003, p1509. [34] N°842, Assemblée Nationale, Rapport dInformation sur la 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alité, p19. [35] N°842, Assemblée Nationale, Rapport dInformation sur la 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alité, p21. 作者简介:王芳蕾,法国巴黎高等社会科学研究院博士候选人,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而宪法委员会原则上不能对同样的条款进行第二次审查。自此之后,宪法委员会收到的对立法的违宪审查的申请数量日渐增多,极大改变了它先前仅仅作为摆设的地位。注释: [1]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1页。由于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享有宪法价值,可以被其他公权力直接适用,此类解释也在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中,尤其是判决理由中,占了不小的比例。
在第二类事前审查程序中,抽象审查的提请主体主要是政治领袖和团体: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60名参议员。其二,宪法委员会被授予的职责范围就包括解释宪法。
现行1958年宪法沿革了这一规定,在简短的序言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自此,法国违宪审查的模式由事前审查而及于事后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公民个人宪法诉愿的潘多拉魔盒。
真正的权力只有一个,即,议会的立法权,只有立法权才是真正代表着人民意志的,其他权力均从属于它。该宪法修正案在法国宪法第61条增加了一条,为第61-1条: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主张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规定侵害的,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得将该问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后者应于规定期限内作成判决。共和体制下的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有可能被宪法法官确认为具有宪法价值。60名参议员或者60名国民议员提出的申请应当附上符合法定数量的签名。[26] 在法语词汇中,对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使用的词汇与普通法院不同,普通法院的判决被称为jugement或者arrêt,而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使用的词汇为décision,直译是为决定,由于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质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本文中将统一译为判决。第二,该条款没有在宪法委员会的历史判例中被判定为合宪,除非情势变更。
[21] 1958年法国宪法中仅有少量分散的条款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比如第2条公民平等、信仰自由,第4条政党自由,第64条司法独立,第66条个人自由与司法救济等。由于法国宪法委员会是集体审理,集体对裁决结果负责,不存在不同意见,因此报告人的名字并不对外公开。
从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类案件的数量看,1974年之前,每年审查的案件从1到5件不等且以强制审查的议会内部规则和组织法为主[10],1975年案件量增长到7件,其中仅2件为强制审查的组织法,1976年增长到15件,并维持在每年十几件,到1986年超过20件。被宪法委员会宣告违宪的法律不得公布。
意大利和德国不同,其违宪审查请求权主要在普通法院法官手中,法国更多借鉴了意大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传统司法制度的妥协。[24]其中不乏有些权利已经在宪法性文件,比如1789年人权宣言、1946年宪法序言、1958年宪法等中列出的基本原则。
除宪法委员会内部规则有例外规定,庭审过程公开,宪法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还可以获得视频。如仍需批准,则必须先修改宪法相关条文,再进入该条约的批准程序。同时他也提出了其他理由:首先,法治就隐含着违宪的法律条文必须被排除出法律体系。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兼具抽象性违宪审查和附随性违宪审查的特点,但就审查对象的性质而言仅审查立法本身,并不审查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属于抽象违宪审查。
然而,事实上,与其说法国大革命思潮遵循了孟德斯鸠的理念,毋宁说其受法国卢梭学说的影响更甚。最高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作出裁决后应当在八日内通知受审法院以及案件当事人。
法国的违宪审查,事前、事后审查并存,互相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补充,对法国宪政与人权制度的发展意义非凡。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违宪审查的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援引依据。
这也推动了宪法委员会从一个政治性机构向一个本质上的司法机构的转变。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陈述双方观点并抗辩。
[16] 从2010年3月到2013年3月,法国最高法院一共收到约968件合宪性审查请求,其中驳回791件。[7] Bertrand Mathieu, Michel Verpeaux,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4, p713. 宪法委员会在1985年的一个判决中认为法律只有在符合宪法的情况下方才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而在2008年宪法修正案中对新增违宪审查类别——合宪性先决问题——的目的定义为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也就是说,法国事后审查提出的理由应当围绕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了侵害这一主题,而不得提出与之无关的纯粹的程序规则的合宪性,比如财税法的适用范围、国务院咨询的缺陷或是修正案的可受理性等。后者是指普通法院在进行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之际,作为解决案件之前提,在必要的限度内对所适用的法条进行违宪审查,以美国为代表。
在1988年7月20日的第88-244号DC判决中,宪法委员会提出拘束力仅限于法律中被宣告违宪的个别条款,也就表示其他未涉及的条款仅仅是假定合宪性,依然可以被提出审查。这种做法并非法国独创,而是向德国、意大利的宪法法院学习的结果,在判决合宪性的前提下对法律附加一些建设性或者指导性的解释。
很显然,宪法委员会不愿意质疑此类人民主权的直接表达。第二类是针对议会通过尚未公布生效的法律议案。
因此,在议会之外不可能存在一个可以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机构,否则,议会主权会受到挑战。他又强调,社会契约论是个人在平等的前提下共同签订的社会契约,因此主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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